各系:
为了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OO7]8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以及《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院字[2007]11号)文件精神,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现就做好我院2008-200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1、严格按照《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评议;
2、认定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项学生资助的实际发放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特殊情况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认定工作于2008年9月26日前结束;
4、认定结束后,学院将按5%的比例,采取实地调查、电话核实及走访学生等形式对认定结果进行随机抽检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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